(2016)苏0206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中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中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瑞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133号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86967Y,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PhilippWaldenfel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烨(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15846550,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振兴路)。法定代表人:陈松。诉讼代表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锋(受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中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61327051B,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怡佳苑别墅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诉讼代表人:江苏新中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锋(受江苏新中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843694385,住所地张家港开发区(国泰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诉讼代表人:江苏瑞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杨永清,男,196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中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瑞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400元,由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民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