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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姜永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姜永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梅,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永勇,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塔城市。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新0106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永勇名下的银行存款34553.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