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福生与被执行人赵森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生,赵森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徐福生,男。被执行人:赵森利,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福生与被执行人赵森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陕0326执恢15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标的30750元,诉讼费669元,合计执行31419元。执行费371元,已执22600元。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下余案款88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8819元履行到位并在(2016)陕0326执531号案件中缴纳了执行费371元。本案现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