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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超雄、武汉面对面家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超雄,武汉面对面家居有限公司,於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940号申请执行人:程超雄,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面对面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9、G10幢1单元1/2层19(1)号。法定代表人:童铭,总经理。被执行人:於江兵,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程超雄与被执行人武汉面对面家居有限公司、於江兵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面对面家居有限公司、於江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於江兵向申请执行人程超雄支付208829.23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35元(以208929.2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算至2017年6月23日)。被执行人武汉面对面家居有限公司对以上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於江兵向申请执行人程超雄支付案件一、二审受理费3865.6元。本案执行费3135元由被执行人於江兵、武汉面对面家居有限公司承担。但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超雄、武汉面对面家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31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