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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擎与杭伟、邱莉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擎,杭伟,邱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朱擎,男,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杭伟,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邱莉莉,女,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朱擎与被执行人杭伟、邱莉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民终91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各项损失29842.59元;2、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2648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两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2、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杭伟、邱莉莉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几百元不等,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冻结和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3、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本案与本院其他三起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2017]苏01**执1937号、[2017]苏01**执1939号、[2017]苏01**执2135号)属关联案件,四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杭伟、邱莉莉。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双方均到庭并达成和解,确定执行金额为5648元(注:余款自愿放弃),两被执行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给付。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194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洪航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易昌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