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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挺与胡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挺,胡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4369号原告:陈挺,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胡志杰,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陈挺与被告胡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胡志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4日,被告胡志杰向原告陈挺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和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胡志杰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如下:限被告胡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7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胡志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仲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