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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施友建与平潭县澳前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友建,平潭县澳前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038号原告:施友建,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爱萍,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潭县澳前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潭县澳前镇龙南村。法定代表人林升,该村村主任。原告施友建与被告平潭县澳前镇龙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施友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友建以双方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友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施友建负担。审 判 长 郭   淋人民陪审员 薛 由 伟人民陪审员 丁 秀 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捷(兼)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