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高敏与吴中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敏,吴中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字第2856号原告王高敏,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居民,住昭通市昭阳区。被告吴中良,男,40岁,汉族,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居民,住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敏诉被告吴中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高敏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高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王高敏负担。审判员 :孙华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