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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邢贵福、陶立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贵福,陶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948号申请人:邢贵福,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工程机械厂职员,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英勤,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立,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海纳百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锋,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安妮,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邢贵福与被申请人陶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邢贵福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陶立承租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陶立承租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