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余德彩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674号原告:余德彩,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奕文,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299号鞋业大厦8楼。负责人不详。原告余德彩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余德彩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德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彩撤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余德彩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庆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