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艾永国与刘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永国,刘长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590号原告:艾永国,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长保,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42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艾永国与被告刘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艾永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永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永国负担。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又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