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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艾永国与刘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永国,刘长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590号原告:艾永国,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长保,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42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艾永国与被告刘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艾永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永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永国负担。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又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