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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郧阳区源升食品有限公司、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区源升食品有限公司,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兰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中心巷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68846552-6。法定代表人:谢吉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源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安阳镇横山村*组。组织机构代码:69513361-8。法定代表人:兰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200040-8。法定代表人:闫知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茶店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7390686-7。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大岭山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73914458-X。法定代表人:金元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兰磊,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源升食品有限公司、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兰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源升食品有限公司、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兰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源升食品有限公司、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兰磊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刘天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