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吉安县新庐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县新庐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770号原告:吉安县新庐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庐陵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辛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欢,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林,男,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吉安市青原区人,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县新庐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县新庐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吉安县新庐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建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