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7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流与肖治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流,肖治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717-1号原告:刘流,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肖治超,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刘流与被告肖治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刘流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3020元,由原告刘流负担。审 判 长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