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康林、王年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康林,王年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王康林,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王年好,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新集二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执行王康林与王年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王年好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