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隋克辉与任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克辉,任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398号原告:隋克辉,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任丽平,女,48岁,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隋克辉与被告任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隋克辉对被告任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子豪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