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苑召静与景永伟 黄爱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苑召静,景永伟,黄爱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219号申请人苑召静,女,199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商河县。被申请人景永伟,男,1975年4月29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黄爱珍,住济阳县。申请人苑召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景永伟驾驶的黄爱珍所有的鲁A2C0**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苑召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景永伟驾驶的黄爱珍所有的鲁A2C0**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苑召静负担。��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