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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嘉杰、谢娉嫱与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嘉杰,谢娉嫱,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4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嘉杰,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娉嫱,女,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昌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大道339号。法定代表人:黄孝富,执行董事。上诉人陈嘉杰、谢娉嫱与被上诉人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嘉杰、谢娉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嘉杰、谢娉嫱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嘉杰、谢娉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3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陈嘉杰、谢娉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朱红彦审 判 员  钱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