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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知香与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知香,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604号原告:刘知香,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民,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东沩村金庭组(金亭路16号)。法定代表人:邵双寿,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友,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知香与被告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知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知香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知香负担。审判员  彭旻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