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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随明与被告樊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随明,樊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822号原告:赵随明,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塞县。被告:樊小明,男,汉族,40岁许,住志丹县。原告赵随明与被告樊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赵随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赵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