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邹昶与张天贵、张东怀、郑时龙、张天美、王大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昶,张天贵,张东怀,郑时龙,张天美,王大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7民初117号原告:邹昶,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委托代理人:朱成荣,男,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贵,男,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农民。被告张东怀,男,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农民。被告郑时龙,男,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农民。被告张天美,女,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农民。被告王大芝,男,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农民。原告邹昶与被告张天贵、张东怀、郑时龙、张天美、王大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昶以妨害事实已清除,没有再继续诉讼的必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刘 旭审判员 张晓虎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冉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