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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3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肖瀚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625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肖瀚,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本院在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肖瀚罚金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肖瀚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蒲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