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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朋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朋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06号罪犯马朋得,男,生于1971年12月,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0日以(2003)甘刑一终字第3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12月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8月减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5月减刑一年七个月。现余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85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621分,获监狱表扬1次。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据上事实,根据社区矫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明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魁审判员  马彦虎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绽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