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与吴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吴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806号原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住所地长沙高新区文轩路**号麓谷钰园**栋*楼。法定代表人:刘国平,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伟勇,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凡,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与被告吴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2820元,减半收取计6410元,由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邹向红人民陪审员 戴 杰人民陪审员 杨 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通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