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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山东大数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协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数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协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7民初4943号原告:山东大数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7栋207。法定代表人:陈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礼阳,莒南县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协发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高玉成,经理。原告山东大数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协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发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大数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礼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协发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玉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大数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6000元及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净水设备生产,2016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产品价格36000元,原告交付产品后,被告仅支付10000元,下欠26000元未付。被告协发化工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山东大数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协发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净水设备1台,合同总价款为36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先支付货款30%;安装完毕调试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一周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9月21日付合同价款10800元。被告所购买的净水设备运抵安装地点后,原告指派工作人员如期安装完毕,并调试至正常运转。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至今仍有25200元未付。本院认为,山东协发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大数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净水设备价款25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认定。被告协发化工公司应当在净水设备安装完毕后及时支付给原告净水设备款。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8日起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协发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大数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净水设备价款25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9月8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山东协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