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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81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81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肥古”,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兴宁市。户籍所在地:兴宁市。因赌博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辩护人彭陆锋,系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雄威,男,住兴宁市,系被告人陈某甲的姐夫。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彭陆锋、罗雄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底,被告人陈某甲从其上手(另案处理)处拿到“时时彩”网络赌博代理账号kk3888,后使用该代理账号开通了六个会员账号,其中三个会员账号由其本人使用,另三个会员账号拿给陈某3(另处理)使用,进行赌博。至2016年12月底,被告人陈某甲从其上手处拿到“时时彩”网络赌博的另一代理账号ch3399,后使用该代理账号开通了十个会员账号并接受投注,其中二个会员账号由其本人使用,二个会员账号拿给陈某2(另处理)使用,六个会员账号给陈某3使用,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甲使用二个代理账号共接受会员投注金额达511506元,并与上下家用现金进行结算,从中获利。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兴市宁新街道秀事处文峰一路富源楼其住处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归案,并现场查扣有六合彩单据7张、手机2部、电脑7部。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检查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方位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票据,电脑主机、手写六合彩投注单,账目明细网站截图,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练某的证言,鉴定光盘二张,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庭审中被告人又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社会危害性较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证据、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台式电脑主机三台、四部笔记本电脑、二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可兴审 判 员  陈利聪人民陪审员  张美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诗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