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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与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住所地:什邡市。主要负责人:李知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与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8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72,964.00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