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善玲与郭献军、天津市圣成国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善玲,郭献军,天津市圣成国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3653号原告:孙善玲,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赵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献军,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天津市圣成国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苑居7-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21529E。负责人:常运成。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6号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9351587A。负责人:齐石。原告孙善玲与被告郭献军、天津市圣成国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孙善玲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善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善玲撤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由孙善玲负担。审判员 刘雪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巧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