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督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隋有福申请支付令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隋有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82民督42号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龙职务: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隋有福,男,1952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于2004年1月15日及2004年12月28日在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2笔,金额6700元及利息8945.2元,分别于2004年10月12日;2005年11月30日借款到期。故要求被申请人隋有福给付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00元及利息8945.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隋有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00元及利息8945.2元。申请费65元,由被申请人隋有福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雨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