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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31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肖鹏程;湖南省渝洲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31号申请执行人:肖鹏程。被执行人:湖南省渝洲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452号。法定代表人:姚芳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鹏程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渝洲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湖南省渝洲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2日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审 判 长  龙建辉审 判 员  蒋跃兵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成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