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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执恢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晓东申请执行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东,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恢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晓东,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合江县合江镇少珉北路。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丁江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住址: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滥坝镇白泥村。法定代表人林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3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晓东申请执行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晓东劳务费人民币4578561.1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89元、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818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的分公司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四查”,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无财产登记,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黄晓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在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500万元。2017年8月8日本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在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280万元,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裁定支持了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请求;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但其他法院已进行查封,本院也进行了轮候查封;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进行扣押,不能处置。因此,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黄晓东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23执恢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罗万金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