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丁某1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1,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2735号原告:丁某1,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朱某,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丁某1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丁某2。被告于2003年3月4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二、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个人信息及结婚、生育情况,原被告长期分居。证据三、婚生子证明书,证明:婚生子愿意和原告生活,被告朱某未做答辩。原告提供的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丁某2。被告于2003年3月4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承担。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被告朱某于2003年3月4日外出,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未归,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被告下落不明,现婚生子未成年,且跟随原告生活,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抚养费原告承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丁某1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婚生子丁某2由原告丁某1抚养,抚养费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丁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 震审 判 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毛大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伟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