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7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长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长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7729号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唐家口一号路5号。法定代表人:夏彤玮,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国,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雅擎,该公司职员。被告:刘长东,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越物业”)与被告刘长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越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孙凤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越物业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费6529元,滞纳金607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惠苑小区房屋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39.96平方米。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入住后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拖欠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费6529元。另外,根据《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五比例交纳违约金。被告未能提供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综合确认如下事实:2004年2月原告和案外人天津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津南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0年12月、2012年12月、2014年12月嘉越物业分别与天津市津南区惠苑里业主会和业主大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以上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惠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合同约定,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45元由业主交纳,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由业主交纳。被告刘长东系咸水沽镇惠苑小区12-5-202房屋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39.96平方米。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未缴纳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费。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等应诉材料,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应当知晓,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原告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会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由物业管理企业及各业主依合同之约享有与承担。原告依据上述合同向被告所居住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的情况,本身也制约着物业公司对服务的投入,长此以往,势必损害双方的根本利益。尽管如此,物业公司应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和品质,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以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合理预期。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被告应当知晓原告的起诉内容,其拒不到庭是对其抗辩权的放弃。鉴于该小区的整体物业服务情况存在一定瑕疵,以支持原告诉请物业费的95%为宜,故被告应给付原告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费6202元。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60750元,考虑该小区物业服务实际情况,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长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620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元,由被告承担23元,原告承担72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玉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正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