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彩峰、王宝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峰,王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彩峰,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王宝胜,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