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基阔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基阔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8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基阔,男,1961年8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基阔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基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黄基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在平阳县海西镇西湾小洋山禁渔水域,非法捕捞小鲈鱼等水产品,被平阳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地笼网”5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基阔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渔具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视频,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基阔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基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基阔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地笼网”5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游乐群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代书记员 魏臣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