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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某一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一,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3572号原告冯某一。法定代理人冯国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坤,临朐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传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兵,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某一与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一负担。审判员  高志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