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攀登与孙元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攀登,孙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165号申请执行人:黄攀登,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孙元兵,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执行黄攀登与孙元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孙元兵在金融机构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元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