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陈庆春、姚某等与许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春,姚某,陈海涛,许超,王华,朱国富,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955号原告:陈庆春(系受害人父亲),男,汉族,1957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姚某(系受害人母亲),女,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陈海涛(系受害人儿子),男,汉族,2008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定代理人:姚某(陈海涛祖母),女,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十里河1组32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303103185。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喜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许超,男,汉族,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益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华,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朱国富,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二环西路北延长线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1458P。法定代表人:李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云,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安陆府西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84720303F。负责人:邹明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白云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379391786。负责人:董尚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武陵国际装饰城一期B01栋303-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809425248。负责人:梁胜伟,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陈庆春、姚某、陈海涛与许超、王华、朱国富、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交通事故的另一当事人许俊熙向我院提起诉讼,本次交通事故中各当事人的损失需要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 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