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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丽与被告张日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丽,张日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684号原告:张振丽,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日孟,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丽与被告张日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振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张振丽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