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丽与被告张日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丽,张日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684号原告:张振丽,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日孟,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丽与被告张日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振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张振丽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