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河南优优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方方、梁鹏、王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优优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赵方方,梁鹏,王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优优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彩平,经理。被执行人:赵方方,女,1990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梁鹏,男,1989年3月6日生。被执行人:王少华,男,1975年6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优优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方方、梁鹏、王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方方、梁鹏、王少华名下的存款50000元,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方方、梁鹏、王少华名下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