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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曾祥胜与李建军、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祥胜,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1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祥胜,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军,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梅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锦标,宜章县湘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梅田镇。上诉人曾祥胜与被上诉人李建军、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2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重审。曾祥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4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欧阳萍审 判 员 谢末钢审 判 员 何双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肖 敏书 记 员 何淑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