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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全林、张妖梅与被执行人任正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全林,张妖梅,任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全林,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申请执行人张妖梅,女,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任正祥,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郭全林、张妖梅与被执行人任正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正祥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X号X幢X单XXXX室不动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