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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3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钢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钢,曾用名陈铜,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船溪乡半边月村三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2月22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公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昌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陈钢驾驶湘U960**轻型普通货车(皮卡车)从辰溪县船溪乡驶往辰溪县城方向。14时25分许,途经辰溪县板桥乡杉木溪路段(S223线11Km+800m)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甩尾,越过道路中心黄色禁止跨越单实线行驶,与对向行驶的黄生军驾驶的湘N740**小型面包车发生相撞,造成湘N740**小型面包车乘车人黄费朋当场死亡,陈钢、黄生军、杨长秀等多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陈钢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黄费朋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大出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钢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并且向被害人近亲属赔礼道歉、看望受伤人员,积极进行损害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资料、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户口注销证明及安葬协议书、安葬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近亲属收条,辰溪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黄生军、杨长秀、黄桃、黄李、陈大春的证言;被告人陈钢的供述与辩解;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报告、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死者黄费朋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操作不当、越过道路中心黄色禁止跨越单实线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钢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钢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陈钢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青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