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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景浓荣与重庆银行大坪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浓荣,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1011号原告:景浓荣,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住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0994F。法定代表人:黄萌,行长。原告景浓荣与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景浓荣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浓荣撤回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原则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浓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景浓荣负担。审判员 罗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