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6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广州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红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王红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6965号原告:广州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C座11楼。法定代表人:林郁。委托代理人:郭斐、谢晨昕,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宝,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赖丽恂审判员 李 凡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