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辖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大林、张宏林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大林,张宏林,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堰支行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辖终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林,男,汉族,1955年5月5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林,女,汉族,1957年5月1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堰支行。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号。上诉人张大林、张宏林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2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大林、张宏林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合同纠纷错误,本案系不动产权利(担保物权)确认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堰支行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张大林、张宏林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审被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堰支行与十堰翰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纠纷,于2015年10月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抵押担保人张大林、张宏林等人的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7年1月22日,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因借款未实际发生,主债权不存在,抵押权自然消灭,驳回了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堰支行对张大林、张宏林行使抵押权的诉求。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堰支行对张大林、张宏林房屋抵押权消灭后,应当协助张大林、张宏林注销房屋抵押登记,但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堰支行没有履行义务,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堰支行享有位于襄阳市××区××路都市花园××单元××楼右户张大林、张宏林的房产抵押权消灭,并协助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据原告诉请,本案系因注销房屋抵押权登记引起的纠纷,属不动产担保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都市花园,故本案应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本案管辖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抵押合同协议管辖法院、以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202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胜审判员 刘雯莉审判员黄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 焰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