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绍忠与张梦迪、张秀伟、毛衍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绍忠,张梦迪,张秀伟,毛衍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700号原告:韩绍忠,男,1967年6月5日出生,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梦迪,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张秀伟,男,1972年7月5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毛衍娥,女,1975年5月8日出生,住临江市。原告韩绍忠与被告张梦迪、张秀伟、毛衍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韩绍忠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绍忠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绍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绍忠负担。审判员 武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