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平申请执行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杨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04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东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308640元(执行费4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