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137号原告:吴某,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进,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吴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