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友红、魏小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友红,魏小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1号4楼4007号。法定代表人陈凌,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友红,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魏小重,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友红、魏小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0,580.15元,执行费1,10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现在居住地武汉市江岸区熊家台三巷27号1楼2号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辉审判员 范 勤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建 搜索“”